申请人:张二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民,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张二彬与被告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二彬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二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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