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
张杰
张栋
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张栓成(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工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栋。
四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栓成,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亚楼,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杰及其与张某、张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晓红,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栓成、许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占新
审判员:王洪月
审判员:陈宁
书记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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