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书立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书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齐增林,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书立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期限为十五天,并约定以被告的轿车一辆作为抵押,且写有借条一张作为依据。原告出于帮忙,把钱借给被告,但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促还款时,被告一直拖着不给。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用车作为抵押。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虽曾向原告书写一张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条,原告实际上只给付我借款人民币48,000元。我和原告不仅是朋友还是生意伙伴,2016年2、3月份,我和原告及曲成东合伙经营树苗,我和曲成东负责购销树苗,原告负责提供资金,利润各三分之一,其中卖给清河县谢炉镇政府和坝营镇政府两批树苗共获利润人民币10万元,按照约定我和曲成东应得利润人民币66,700元,因我与曲成东另有其他生意往来,所以曲成东同意将其应得利润全部归我所有,因此我和曲成东的利润共人民币66,700元应全部归我,现该利润全部在原告手中,我一直要求原告将利润给我,但原告一直以利润借款应该在一块结算为由,不给我树苗利润,现在既然原告已经起诉借款,现我要求用应得利润予以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现我正式通知原告,要求用经营树苗的利润抵销借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抵销后原告还应退给我应得利润人民币18,700元,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判决原告将抵销剩余的利润人民币18,700元返还给我。被告提交证据如下:曲成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6年2、3月份,其和原、被告合伙经营树苗,其与王某某负责购销树苗,原告负责提供资金,利润各三分之一,之后卖给清河县谢炉镇政府和坝营镇政府两批树苗共获利润人民币10万元,该利润现由原告保管。按照约定每人应分利润人民币33,333元,因其与王某某另有其他生意往来,所以其同意将其应得利润全部归王某某,因此王某某应分利润共人民币66,700元,该利润原告一直未给王某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30日被告用其名下冀E×××××轿车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十五天,并出具一份借条。同日原告通过自己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48,000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张书立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立、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借款数额双方存有争议,原告主张预扣的人民币2,000元为利息,被告不予认可,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认定借款数额为人民币48,000元,被告应予偿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提交曲成东的证明,因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原告不认可,无法确认真实性,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认定,对其主张抵销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书立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书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