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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丁某如与赵钱、钱某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丁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
  被告:赵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钱某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第三人:上海富仁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XXX-XXX号XXX室。
  投资人:江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丁某如诉被告赵钱、钱某扣、上海富仁房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丁某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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