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冯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石某某,女,汉族,现住辛集市。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某、石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某与石某某2014年3月31日结婚,2014年7月12日,因为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利息2000元。借款半年后被告未偿还,2016年春节期间,原告找其追款,被告不见,电话也不接。原告认为被告应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2014年7月12日和2015年2月13日借条各一张;3、二被告结婚登记材料两张。被告冯某、石某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冯某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借期至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3日被告冯某又重新为原告写下50000元的借条一张。二被告201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8000元,并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利息8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冯某、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