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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XX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省魏县人,司机,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负责人董志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XX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书记员: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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