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董海龙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许凤义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永生),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海龙,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负责人刘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凤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董海龙、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张某某及反诉原告董海龙均于2014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及反诉原告董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某某、反诉原告董海龙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收取13元,由董海龙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及反诉原告董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某某、反诉原告董海龙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收取13元,由董海龙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书记员:任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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