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联
李玉某
李玉川
李玉环
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裕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裕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永强,
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联、李玉某、李玉川、李玉环与被告定州市裕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联、李玉某、李玉川、李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联、李玉某、李玉川、李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建强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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