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玉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永某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芝,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卫,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联、李玉某、李玉川、李玉环与被告定州市永某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联、李玉某、李玉川、李玉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强 审 判 员 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夏晨阳
书记员:华云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