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约70岁,汉族,住涞源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阳,系李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魏娜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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