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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魏丽霞(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
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化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正阳春天百货商店
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
王海峰
曹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魏丽霞,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化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正阳春天百货商店,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杜淑英,该商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贾和海,该购物中心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海峰,住所地肇东市。
原审第三人曹红,住所地肇东市。
上诉人张某某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于2016年4月15人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委拖代理人魏丽霞、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化莺,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肇东市正阳春天百货商店,原审第三人王海峰、曹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9月23日,原告张某某购买了唐某某位于肇东市城区北六道街东北商业第A街207室,建筑面积1800㎡,套内面积1753.66㎡,分摊面积46.38㎡。
中间由219号大堂(面积203.630㎡)与被告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相连。
另一侧由220号(面积299.870㎡)廊桥过道与被告肇东市铜锣湾名品购物中心和国美电器相连。
原告产权面积里没有分摊219号、220号的面积。
219号和220号作为各自独立的单元进行了单独测算并分摊了其他共有面积(其中219号分摊2.247㎡,220号分摊7.726㎡)。
219号大堂(面积203.630㎡)其中由第三人盘子女人坊使用大约15㎡,由第三人富都男装使用大约30㎡。
本院认为,根据肇东市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可以说明,本案219号大堂、220号通道在构造上、使用上可具有独立性,该219号大堂、220号通道面积作为独立的面积已经进行了单独测算,并分摊了其他共有面积,而该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并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到其他业主购买楼房的公摊面积之中,上诉人并未对此部分面积交纳购房款,且该部分面积也未影响商场客流通行,因此,根据肇东市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及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未计入公摊这一事实,被上诉人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19号大堂、220号通道面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为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停止侵权,归还上诉人对该面积的支配、使用权,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10年至停止侵权之日止租金,但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据此,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肇东市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可以说明,本案219号大堂、220号通道在构造上、使用上可具有独立性,该219号大堂、220号通道面积作为独立的面积已经进行了单独测算,并分摊了其他共有面积,而该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并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到其他业主购买楼房的公摊面积之中,上诉人并未对此部分面积交纳购房款,且该部分面积也未影响商场客流通行,因此,根据肇东市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及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未计入公摊这一事实,被上诉人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19号大堂、220号通道面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为219号大堂、220号通道的房屋面积停止侵权,归还上诉人对该面积的支配、使用权,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10年至停止侵权之日止租金,但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据此,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云丽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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