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农民,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中长乐街。
委托代理人:李慧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某,又名姬科,农民,观台镇西清流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姬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齐鸿敏
书记员:董春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