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李桂花(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国际写字楼A座9层908室。
负责人王惠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娟,该公司职员。
张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丽丽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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