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华山,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成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清河县三羊西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08048772。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围红、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史围红、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成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吴某某、被告马成栋、被告河北成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含糊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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