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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俞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刘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俞小某
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俞小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俞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卜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71500元,有被告俞小某书写的欠条一张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271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供应的电线材料不合格,并因此被告被罚款10万元,但对此被告俞小某未举证证明电线材料不合格,且被罚款10万元的事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小某给付原告张某货款27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反诉原告俞小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元,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俞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71500元,有被告俞小某书写的欠条一张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271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供应的电线材料不合格,并因此被告被罚款10万元,但对此被告俞小某未举证证明电线材料不合格,且被罚款10万元的事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小某给付原告张某货款27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反诉原告俞小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元,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俞小某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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