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某某辰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苏景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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