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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赵某某、何某某、赵某、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夏建华
赵某某
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赵某
章某某
黄明刚(湖北随州忠信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夏建华,系被告张某某之妻。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诗雅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明刚,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何某某、赵诗雅、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继红、夏建华,被上诉人赵某某、何某某、赵诗雅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宏斌,被上诉人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选任章某某承揽农贸市场钢架棚拆除工作,由于该拱形钢架棚最高处约六米,最低处约四米,该项拆除工作不仅要求承揽人要有电焊、氧焊切割技术,而且还要有高空作业专业技能,章某某虽有一定的电焊专业技术,但其无高空作业专业技能,故原判认定张某某在承揽人选任上存在重大过失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上诉其亲戚帮忙垫付了赔偿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方当庭表示认可,并同意在执行中扣减,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既判决死亡赔偿金,又判决精神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于法有据,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系重复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原审对交通、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问题,也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客观实际,张某某上诉称不符实际、不合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选任章某某承揽农贸市场钢架棚拆除工作,由于该拱形钢架棚最高处约六米,最低处约四米,该项拆除工作不仅要求承揽人要有电焊、氧焊切割技术,而且还要有高空作业专业技能,章某某虽有一定的电焊专业技术,但其无高空作业专业技能,故原判认定张某某在承揽人选任上存在重大过失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上诉其亲戚帮忙垫付了赔偿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方当庭表示认可,并同意在执行中扣减,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既判决死亡赔偿金,又判决精神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于法有据,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系重复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原审对交通、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问题,也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客观实际,张某某上诉称不符实际、不合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詹君健
审判员:戴浩军
审判员:王耀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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