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武建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槐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林园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