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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建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槐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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