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视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辉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视骋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上海视骋电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上海视骋电子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