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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