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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许某某、张某元与人寿保险玉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许某某
张某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许某某,农民,系张某某儿媳。
原告:张某元,儿童,系许某某之。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系张某元之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玉某支公司),地址:玉某县城北环西路2258号。
代表人:王秀新。
委托代理人: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某元与被告人寿保险玉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某元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某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某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杨春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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