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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区营销服务部、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市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费洪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施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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