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枚,女,系颜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后因故被退回鉴定。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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