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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杜小娟(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娟,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奇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审判长:师华伟
审判员:宋霄燕
审判员:张秀景

书记员:户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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