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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山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肆佰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至2013年,被告时任两山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赵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3月18日被告赵某某累计向原告借款肆佰万元整,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时间及赵某某的签名。截止目前,原告多次向赵某某及其公司催要借款,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赵某某应依法履行偿还借款给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国家年贷款利率给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偿还给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9日起按国家年贷款利率6%计算至法院指定履行日止)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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