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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王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王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振涛、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被告借原告现金136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张某某和二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辩称当时借的是100000元,36000元是利息,因原告当庭否认,被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王瑞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李某某、王瑞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振峰 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书记员:张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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