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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李某某妻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涛、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借原告现金130000元,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写的借据为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当时借的是100000元,30000元是利息,因原告当庭否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志刚 审判员  韩振峰 审判员  王海东

书记员:郝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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