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丽娟与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村委会、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丽娟
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村委会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崔志坚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原告张丽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明福,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志坚,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区长。
原告张丽娟诉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永新村村委会、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丽娟及委托代理人王子峰、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乡永新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朱宝振、崔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张丽娟不是案涉土地的经营权人,故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原告张丽娟不是案涉土地的经营权人,故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00元免收。

审判长:刘亚莹
审判员:段玉芬
审判员:刘冬兰

书记员:陈宇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