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会玲(河北唐某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唐某曹妃甸通乐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唐某市滦南县含羞草美容院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会玲,唐某市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唐某曹妃甸通乐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曹妃甸通乐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繁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孟繁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春喜
审判员:张静波
审判员:边晓凤
书记员:赵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