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海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辛集镇安古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年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年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平、刘伟,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年海某、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年海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被告装修订金款4000元及利息。
二、诉讼费、专递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8日,年海某自然人独资的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征订样板间活动为名,让原告交付订金4000元,赠送6000元工程代金券,并赠送家用电器一台。
当时参加活动有十几家,被告收取原告订金后,未进行任何与装修相关的业务,八月份该店已经关门,不再营业,据员工透露,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施工人员已经停止施工,公司无法为原告进行装修。原告多次找被告未果,现被告手机始终关机,无法联系到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起诉,望判如所请。
年海某辩称:1.答辩人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称的被告公司以征订样板间为名,让原告交付订金4000元的法律事实,如上述法律事实是真实的,那么是原告与被告驰腾公司至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告驰腾公司是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也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答辩人作为驰腾公司股东,仅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故答辩人非本案适格被告。2.答辩人认为驰腾公司在工商部门每年依法公开其财务和审计报表,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况,因为股东只在对公司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由驰腾公司独自承担,驰腾公司应对其行为负责,原告如认为答辩人与驰腾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征订样板间活动为名,让原告交付订金4000元,赠送6000元工程代金券,并赠送家用电器一台。被告收取原告订金后,未进行任何与装修相关的业务。原、被告在发生该业务时,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年海某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1月20日该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证据:订金条、特殊优惠申请单、工商登记证明2份。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征订样板间活动为名,让原告交付订金4000元,但被告收取原告订金后,至今未进行任何与装修相关的业务,原告要求被告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订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发生该笔业务时,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年海某个人独资企业,年海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驰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年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某装修订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炯

书记员: 张琦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