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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保定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刘保杰
之夫
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第一医院
魏元良
乔伟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刘保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原告张某,系
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万建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元良,该院医调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伟,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保定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建国
审判员:胡紫薇
审判员:李小燕

书记员:秦斌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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