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李某某
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某某
张某
张某
张轶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轶,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张某、张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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