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发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任县润弘家电商场,住所地任县大街***号。经营者:李立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檀俊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李全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
张某某与李军国、吴某某、任县润弘家电商场、檀俊强、李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朝勇
审判员 刘振平
审判员 毛仁忠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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