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丹丹、张沫等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柳条沟门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丹丹,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沫,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河北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柳条沟门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李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丹丹、张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土地出租应得的租金分配款每人5700.00元,二原告合计11400.00元。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同胞姐妹,均出生于被告村民组,生父、生母均系该组村民。二原告户籍、承包地均在被告处。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将小组林地流转给他人,对于流转收入在小组内分配,但对二原告只给一人,对二人合二为一计算,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柳条沟门村六组辩称,认可二原告的户口和承包地均在小组的事实,但二原告已出嫁不在本组生活,承认张沫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张丹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经小组村民讨论同意按照村的以往一贯做法,给二原告按一个人的份额进行分配。小组现在还没有出台最终的分配方案,具体数额还不能确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丹丹、张沫系同胞姐妹,均出生于被告村民组,二原告户籍、承包地均在被告小组。被告柳条沟门村六组于2017年5月1日将小组所有的林地流转给他人统一使用。对于流转收入的分配问题,小组于2017年11月27日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第二条为“双女户户口在家的按一个女儿参加分配,出嫁姑娘户口在家的不参加分配”,第五条为“经讨论有191.5人参加分配,每人5700元。”二原告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张丹丹、张沫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柳条沟门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6日审查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丹丹、张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军,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柳条沟门村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柳条沟门村六组)的负责人李建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原告张丹丹、张沫在被告柳条沟门村六组出生,并且在1999年依法取得了承包土地,现虽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所取得的承包地依然在承包期内,为此二原告依法应当具有被告柳条沟门村六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其所在村民组村民同等待遇。柳条沟门村六组在分配土地流转金讨论分配方案时把二原告按一人计算,对于具有情况相同的二原告只认可张沫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不认可张丹丹同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其正当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但在本案审理时,被告柳条沟门村六组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金分配数额,为此对于二原告要求给付每人57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所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丹丹、张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张丹丹、张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宏华

书记员:佟月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