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利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朱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郭某某
崔友军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利。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郭某某。
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崔友军。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与被告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利负担。
审判长:王志芳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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