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华文。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华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华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周胜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