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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中美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中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张中美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美以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协议后,刘某某已依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中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张中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美以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协议后,刘某某已依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中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张中美负担。

审判长:宋益民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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