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中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哲,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中秋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中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中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中秋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刘佳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