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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永新、南宫市迅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王永新
南宫市迅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张景春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新。
被告南宫市迅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冀E×××××车车主。
法定代表人盖凤银,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东段南侧腾飞路西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承保冀E×××××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法定代表人胡长春,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39号。
委托代理人张景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永新、南宫市迅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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