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
郭秀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秀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在(2012)萨民初字第418号判决中,虽然认定被上诉人郭秀发没有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但郭秀发没有及时交纳租金是因张某某没有按要求供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郭秀发没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上诉人张某某称此款不予退还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当合同执行完毕,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双方合同约定判决上诉人返还到期后的质量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在(2012)萨民初字第418号判决中,虽然认定被上诉人郭秀发没有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但郭秀发没有及时交纳租金是因张某某没有按要求供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郭秀发没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上诉人张某某称此款不予退还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当合同执行完毕,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双方合同约定判决上诉人返还到期后的质量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袁丽斯
书记员:李军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