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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月芬、石彩联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月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彩联,女,68岁,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石彩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张某某与周月芬、石彩联、石彩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强

书记员: 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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