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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志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高志敏,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志敏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志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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