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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海、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东海,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许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肖顺嵘(曾用名肖嵘),女,生于1978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张东海诉被申请人许某某、肖顺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肖顺嵘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邹希希愿意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D×××××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藏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其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肖顺嵘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邹希希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鄂D×××××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祥全

书记员:马安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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