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段永国(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永国、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慎
书记员:李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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