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林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国宏
董雪龙
原告张东林。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宏。
被告董雪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林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董雪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林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董雪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林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董雪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东林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林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董雪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东林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审判员:董志国
审判员:曹翠
书记员: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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