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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现、广某某广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赵某现
广某某广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李瑞杰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现。
被告广某某广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张某某与赵某现、广某某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文国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现、广某某广运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赵某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赵某现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无责任,有泊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赵某现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有投保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损失43000元,有泊头市价格鉴证中心鉴证结论书证实。鉴证费1300元,由票据证实,共计44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任比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3000元。
案件受理费908元,鉴定费1300元,计22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赵某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赵某现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无责任,有泊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赵某现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50万第三者责任险,有投保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损失43000元,有泊头市价格鉴证中心鉴证结论书证实。鉴证费1300元,由票据证实,共计44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任比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3000元。
案件受理费908元,鉴定费1300元,计220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审判长: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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