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廷贵,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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