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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涞源县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进财。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范杰,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涞源县君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朱颖
审判员:孙长青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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