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学义
书记员:刘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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