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辛双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梅,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某某与辛双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江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